郑州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郑州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结合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为做好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成人高等教育包括函授教育形式。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从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院(系、部)负责人以及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技术职务工作在教学科研一线的人员中遴选。由21至25人组成,任期三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3-5人。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院成立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审议、讨论并通过学校学位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学位工作问题进行审议、评议和咨询;
2.审批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位获得者名单,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3.审核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撤销学位授予的建议或纠正学位授予中存在的其它问题;
4.审批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做出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学位评定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它有关学位授予的事项。
(三)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按照学校学位授予条件对本学科(专业)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个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与不授予学位学生名单,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或错授的学位的建议;
3.研究和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它与学位有关的事项。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有良好的思想政治表现。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
(三)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项教学环节(包括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的学习,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在及格以上。
(四)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五)毕业前通过省教育厅组织的成人本科生学位外语考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成人学士学位
(一)严重违犯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受行政拘留处罚或有刑事犯罪记录者。
(二)在学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未解除者。
(三)以结业证换取毕业文凭者。
(四)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 凡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应在毕业证书之日(以证书落款日期为准)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郑州科技学院成人教育学士学位申请登记表》、成人本科生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证明等材料。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申请以一次为限。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审定作出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后,学院应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如不服学校决定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
第八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其它
(一)学士学位证书发证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为准;
(二)学士学位证书发出后,如发现并核实确有错授或徇私舞弊骗取学位证书的,应当撤销其学士学位,并追究当事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